| 关于做好2009年度我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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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7 10:50 文章来源:规财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我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出口企业:
为了有效地用好国家拨付给我省的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促进我省外经贸业务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促进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及省财政厅、商务厅联合下发的《海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09]18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度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主要是支持企业和行业组织、政府商务部门到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展览,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项支持政策。
(二)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主要是支持我省有条件、有实力并已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或行业组织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等。
(三)促进出口结构调整,主要是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且近两年没有任何违法经营活动记录。
四、项目申报要求
本通知可通过省商务厅网站www.dofcom.gov.Cn和海南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hi.gov.Cn查询,请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认真组织相关出口企业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上网申报项目,同时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11月10日前分别送省商务厅规财处、省商务厅相关专业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以便汇总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在项目申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咨询与反馈。(联系人:海南省商务厅 王金强 吴梁 电话:65343759 65350455;海南省财政厅 林少萍 谭昌友 电话:68531840 68531850)。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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