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区域协调资金对我省中西部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西部地区,是指本省五指山市、东方市、琼中县、保亭县、乐东县、昌江县、白沙县、陵水县等8个少数民族市县(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
第三条 区域协调资金是财政用于支持本省中西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是我省区域协调资金的主管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区域协调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年度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验收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区域协调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协调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省商务厅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区域协调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四)符合本省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六)符合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培育和发展中西部地区外经贸新的增长点的原则。
第六条 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项目,以及能明显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对发展有特色有潜力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及其他服务贸易给予适当支持。
(三)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扶持境外带料加工及对外承包工程,鼓励中西部地区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获得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项目的前期调研费给予适当补贴;对中标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境外投资办厂项目、外派人员管理费贷款利息予以支持。
(四)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项目中,科技含量高、能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资源优势、有利于填补和延长我省特色产业链、符合保护环境要求、产业前景好的予以支持。
(五)支持中西部地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发展战略。对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组织或认可的重点市场考察或国际性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费、人员费用(按公务人员出国考察费用标准)给予支持。对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申请各类体系认证、申请专利及开展产品宣传推介活动予以必要支持。
(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外经贸人才培训等,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对中西部地区外经贸人员参加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外经贸知识培训、外派业务培训予以支持。
(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搭建贸易信息平台。对中西部地区为建立外经贸信息网络所需设备和系统开发费用予以支持。获得支持的项目,设备购置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八)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
(九)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十)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本省中西部地区产品出口对外宣传(如刊物印刷、光盘制作、影视作品等)给予支持。
(十一)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上述支持方向中,(一)至(四)为企业项目,(五)至(十)为公共项目。
第七条 区域协调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区域协调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的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基准年(申报前三年)纳税超过100万元,近三年纳税额环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支持资金可不受最高额度限制。一个企业使用区域协调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当年不给予安排,已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补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申请区域协调资金的企业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
(二)在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具有从事申请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五)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六)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申请区域协调资金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区域协调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区域协调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一);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
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
单位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中:资金来源说明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及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复制;
(五)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已审批核准或备
案文件复印件(包括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有关书面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七)土地、设备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及支付承包金凭证复印件;
(八)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九)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十)各种体系认证证书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新产品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区域协调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区域协调资金申报通知,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安排原则和具体申报要求。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按择优原则筛选排序,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
出评审的项目。对未列入市县推荐项目且又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的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也可提出评审名单。
(五)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工作采取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第一步是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第二步是对照申报资料现场审查。对书面资料审查均无异议的项目,再组织财务和技术专家对照申报资料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完成后,两组专家分别出具最终评审意见。
两组专家每步审查完后,对项目进行一次综合评审,实行一方否决制,即财务专家组或技术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提出否决意见。任何一方对项目有否决意见(需将否决意见列明),项目就否决。
(六)经专家组最终审查无异议的企业项目,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区域协调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委托,参加申报项目考察、评审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评估和审核,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投资收益、同行内发展前景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二)对项目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评价财务状况;
(三)审核项目单位申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专家本人表达对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及项目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区域协调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商务厅建立项目库,并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区域协调资金公共项目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五条 受理申报资料的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并上报。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审查。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资金计划在海南省商务信用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实施单位、效果目标等,以便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七条 经审定下达的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已下达项目计划进行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资 金 管 理
第十八条 区域协调资金实行报账制,重大项目可以按照项目的执行进度分期拨付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书(附件二)。
(二)自有资金投入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贷款到账凭证、利息清单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四)购置设备、承包工程签订的合同及发票、银行付款单证复印件(货款支付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五)形成资产清单(列明资产名称、数量、价格、设备型号、制造厂商、安装地点);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七)上一年度财务资料和完税证明及纳税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项目单位对上述资料的有关说明。
报账发票有效期限为规定实施期限内的,项目申报资料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项目单位应将上述资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二十条 企业项目验收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将自评结果形成书面资料,向所在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申请,并附上第十九条要求的资料。
(二)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资料不齐全的,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补齐。
(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四)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成立由商务、财政等管理部门和技术及财务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和企业相关资料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要求:
(一)验收小组应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技术性能和经济指标,是否形成新的出口增长点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厂房设施建设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执行,必要的设备配置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和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验收小组应对项目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附件三),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名确认。验收报告连同专项审计报告一式五份,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商务部门及项目单位各一份。项目单位对验收结论若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报告。
(三)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自出具验收结论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按程序重新申报验收,超过整改期限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验收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资料的受理、专项审计和验收工作自收到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公共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按核定的预算和相关证明资料据实报账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和专项审计的有关要求及资金拨付具体程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另文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区域协调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年度项目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据实报送有关资料,项目实施并完成资金拨付后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项目申报审查和组织项目验收,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制度,对本市县使用区域协调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区域协调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省区域协调资金主管部门每年从年度资金总额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检查等费用,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俭。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及效益评价分析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于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和验收资料并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同时收回本地区区域协调资金的管理权限。
凡是对监督检查中出现违规问题的项目单位(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使用该项资金。
第三十条 区域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南省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商务计[2004]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
2、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
3、海南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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